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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不允许做亵渎英雄的事(热点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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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管理员  来源:人民日报   发布时间:[17-04-13]  浏览次数:

用法律武器维护英雄

绝不允许做亵渎英雄的事(热点辨析)

吴化清

《 人民日报 》( 2017年04月13日 07 版)

  不久前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鲜明地表达了我们国家对待英雄的态度。习近平同志指出,“祖国是人民最坚实的依靠,英雄是民族最闪亮的坐标”。当前,一些人对英雄不尊重,一些文艺作品、网络文章存在亵渎英雄的不良倾向。比如,有些网络文章用想象代替事实,编造谣言将邱少云、黄继光等英雄人物用生命和鲜血铸就的壮举化为乌有;有些抗日“神剧”看似宣扬英雄,实际上是以戏谑的口吻将中国人民浴血奋战的光辉历史描绘成由花边搞笑和离奇情节组合在一起的“闹剧”。民法总则的这一规定是维护英雄的有力法律武器,同时也启示我们必须对亵渎英雄的事说不,坚决维护中华民族的英雄。

  如何对待自己的英雄,检验着一个民族的思想水平、道德境界。习近平同志指出,“对中华民族的英雄,要心怀崇敬,浓墨重彩记录英雄、塑造英雄,让英雄在文艺作品中得到传扬,引导人民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绝不做亵渎祖先、亵渎经典、亵渎英雄的事情。”英雄是顺应历史潮流而产生的,崇敬英雄、礼赞英雄、学习英雄是各个国家和民族的普遍价值观。从世界范围看,英雄与英雄主义一直是文艺创作的一个永恒主题,一些歌颂英雄的经典之作有着巨大的影响力和长久的生命力。历史和现实都表明,英雄始终是鼓舞人心、激励人们奋勇前进的强大精神力量,对于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会扭曲公众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损害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当前,一些人受历史虚无主义思潮影响,讽刺崇高、消解价值,对英雄肆意玷污、污蔑。对于这种现象,我们必须用好法律武器,旗帜鲜明地加以反对。

  英雄都是时代的产物,评价英雄人物应将其放到具体的时代条件下进行审视。当前,一些人对英雄人物总是“鸡蛋里挑骨头”,找到一些不完美的地方就大做文章,进而全盘否定英雄。这种思维方式显然是错误的。习近平同志指出:“对历史人物的评价,应该放在其所处时代和社会的历史条件下去分析”“不能用今天的时代条件、发展水平、认识水平去衡量和要求前人,不能苛求前人干出只有后人才能干出的业绩来”。不同的历史年代,不同的社会实践,都会形成不同的英雄特性。比如,在战火纷飞的年代,面对山河破碎、亡国灭种的危险,这时的英雄就是为拯救民族危亡而浴血奋战的忠烈之士;在和平建设年代,没有了枪林弹雨,但经济社会发展面临各种问题、需要克服许多艰难险阻,这时的英雄就是知难而上、敢于担当的实践探索者。只要是为实现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国家富强、人民幸福作出重大贡献的人,都是值得礼赞的英雄。

  英雄之所以值得崇敬、礼赞和学习,是因为他们身上都有着崇高的精神追求,他们都在崇高精神追求的指引下为国家、为民族、为人民作出了重大贡献。从“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到“我自横刀向天笑,去留肝胆两昆仑”,再到“杀了夏明翰,还有后来人”,中国历史上的英雄人物都以国家为重、心系苍生,有着崇高的精神追求,有着大无畏的牺牲精神。正是这些崇高的精神追求,为中华民族精神源源不断注入新鲜血液,激励并引领着中华儿女不断向前向上。因此,我们宣传英雄,关键是要把英雄的崇高精神表现出来,而不能以花边搞笑和离奇情节来博眼球。否则就只是在“消费英雄”,而不是宣传英雄。新形势下,我们要用正确的方法唱好英雄赞歌,对于各种亵渎英雄的事,则要用好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切实用法律武器维护中华民族的英雄。

  (作者单位:教育部新闻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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